雁塔区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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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商品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西安顺盈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9 08:31:22

正如名字和姓名一样,对所有商品附加完全不同的号码就是“统一商品代码”。就象张三、李四一样,统一商品代码由国家号码(国别码)2位数字或3位数字、厂商号码(厂商识别码)5位数字或7位数字、商品号码(商品项目码)5位数字或3位数字、防错号码(校验码)1位数字组成。可以对所有商品附加不同的号码。将这一号码转换成计算机能够读取的西安条形码形式的就是UPC(美国、加拿大)、EAN(以欧洲为首的全球)符号。其叫法根据国家有所不同,比如日本称之JAN符号、韩国则叫做KAN符号等。

所谓原印条码是指在生产阶段(源头=生产阶段)在量产商品中打印或粘帖条码(作记号)。首先进货装入包装箱的商品。这种包装箱上印有称作物流用“标准物流符号(ITF)”的、表示箱内商品号码及装载数量的条码。通过读取条码,可以将何时进货何个数量的何种商品等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与此同时,如果输入该商品的供货地、采购价格,就会将何时必须向供货地支付多少货款的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其次,输入商品的售价。人们经常会问“条码带有价格吗?”,其实条码中只有商品的号码。即使相同号码的商品,根据销售商店的不同,其价格也有所不同,因此,价格是根据店铺的销售情况自由输入到计算机中的。另外,只在特卖日减价,或者在某一时段减价等的商品,也只需事先将价格输入到计算机中即可。

像这样广泛流通、且在通过现金出纳机时向计算机查询(LookUp)价格(Price)的商品称作“PLU”商品。如果顾客购物之后经过现金出纳机,计算机就会把价格传输到现金出纳机,同时记录销售情况。另外还会自动记录下该商品的库存此时已经减少了一个。计算机还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各种商品的销售情况,比如在发放薪水之后畅销、雨天的傍晚畅销等。如果商品畅销、库存减少就需要补充商品,这时计算机会自动进行补充订购,以免货物脱销。

条码在采购战略和销售战略中的灵活运用

只需用现金出纳机读取条码,分析输入到计算机中的数据,就可以制定各种销售战略,比如根据陈列商品的货架的不同而畅销、或者与某种商品排列在一起,两种商品就都会畅销等等。

如上所述,附带于商品的条码在从商品采购战略到销售战略、从销售管理到采购管理的所有领域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活跃于物流阶段的条码

一般情况下,制造商供应的商品被装入包装箱后,按照商社及批发店的物流仓库、大型零售店等物流中心、各店铺等的顺序进行流通。

在这一过程中,通过读取印制在包装箱上的条码(标准物流符号=ITF)来进行流通。

(1)当有人订购时,制造商就会供应带有订购商品条码的商品。此时会自动处理销售与采购要求。

(2)配送司机通过读取装载商品的条码将商品配送到指定地点(仓库等),卸货时也是通过读取条码送往仓库等场所。

(3)在物流仓库和物流中心等处,通过使用输送机等将商品保管于指定的场所,如果零售店要求订货,就将该商品发送到零售店。

在(1)、(2)、(3)的各个阶段,从入/出库管理到库存管理,无需出示手写的发票,计算机也会通过读取条码来自动处理。因此司机和仓库保管员也可以从繁琐的发票处理中解放出来,而且,还能够防止商品及商品配送地址等出现错误的情况。

在我们周围存在着很多有形无形的条码。左图就是日常使用的照片胶卷,从左侧起依次有三个条码,分别是商品条码、相机自动读取胶卷感度的条码、用于显影管理的条码。以上提到的条码使用方法只不过是条形码的冰山一角而已。如上所述,您不妨试着寻找一下身边的条码。一定会发现条码正在我们意想不到的地方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本系统的实施,能够准确而实时地掌握成品库存的第一手资料,并能实时查询库存的变化,以及各种销售情况的统计,并且把这些资料直接反馈,在日常生产计划的制定的可执行性和科学性予以具体的数据支持。系统将以西安条形码及识别设备为媒介通过对仓库、生产计划的决策执行过程中的人、机、料、法等因素进行精细管理,实现对生产计划和销售物流的的统筹,优化业务流程,合理配置和及时调度资源,达到降低管理成本,减少成品的库存,加快资金流转,提高企业的效益

(1)、通过将货物编码、并且打印条码标签。不仅便于货物跟踪管理,而且能实时了解库存的具体情况,给企业做生产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并能做到合理的物料资源准备,提高生产效率,便于企业资金的合理运用。对生产货物按照行业及企业规则建立统一的编码,从而杜绝因货物的无序而导致的损失和混乱。

(2)、优化公司内部管理条形码的编码,统一物流、销售、售后领域公司各类产品所使用条形码的编码规则;实时出、入库数据采集和传输;优化、增添公司条形码硬件设备及仓库运作之基础硬件设备;

(3)、利用条码技术、对仓库进行基本的进、销、存管理。有效的降低库存成本。

(4)、通过产品编码,建立物料质量检验档案,产生质量检验报告,与销售定单挂钩建立对售后服务的追踪。

(5)、通过条码的技术应用到仓库的盘点上,能提高盘点速度和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并迅速得出实际的库存量,并能与帐面库存得出盘点亏盈表。

(6)、系统能直接从在用的ERP上直接取得数据,作为基础数据,避免企业的数据链的断层,造成资源的耗费与工作效率的降低。

一、国际上正在推动利用生物遗传基因,建立DNA条形码扫描资料库。将来可以利用携带型DNA条形码扫描枪,用来辨识食品是否伪造标示,或鉴定侵害农作物昆虫之种类,以及了解飞入飞机引擎内,造成飞安事故之鸟种,俾作早期防范措施等。

二、DNA西安条形码扫描资料建立,动物方面系利用动物体内粒线体中的CO1遗传基因,人类体内有虽有30亿碱基对,但动物粒线体中的CO1遗传基因约仅有650碱基对。经由4种碱基的排列,可以鉴定出7至9成的DNA种类;如果有识别困难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在经由其他的基因排列来判断。植物、菌类的资料建立,则是利用基因中不同的部分来辨识。

三、国际上推行DNA条形码扫描工作,系于2004年开始,在美国设立事务局,计有50个国家、150个机关团体加入,目前已搜集登录的种类约有5万种,5年后希望能达到50万种的目标。加拿大、中国、韩国等国的政府也于2009年1月开始加入DNA条形码扫描。日本目前则是由民间机关(JBOLI)在推动,着重在资料的搜集与建立方面。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西安条形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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