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区商品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西安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数字世界里,商品数据的全球统一、规范和一致性,对于整个供应链的贸易各方实现增产提质、降本增效、线上线下融合以及各环节信息的互联互通等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国际标准统一商品数据格式,建立好商品数据,为透明供应链打下坚实基础,是每个生产企业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
2016年10月,马云在杭州云栖大会上首次提出新零售概念,至今已经两年有余,整个零售市场在新技术和新思维的冲击下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业内一般认为,新零售是用大数据和互联网重构人、货、场等现代商业要素形成的一种新的商业生态。应当说,新零售的实践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比如盒马鲜生等,新零售的规律还处于研究阶段,对新零售是否新,而且新在何处,各方有不同看法,尚未有统一的认识,但这个新一定是以大数据为依托的特性是毫无疑问的。
面对新零售中小企业急需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面对发展势头迅猛的新零售,一大批中小企业遇到了明显的障碍。首先是企业的认知障碍,即认识上存在偏差。许多中小企业对新零售的认识还停留在表层上,代表性的认识主要有两种:一是把新零售神秘化,认为新零售非常高深,从而对新零售敬而远之;二是把新零售简单化,认为新零售就是网上交易,只要企业用了电脑,上了网,建了网站,就完成了新零售,等着订单从天而降,结果企业花了钱却收获甚微。
其次是信息化建设存在误区。许多中小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信息化的重要性,据统计我国有85%的大中型企业实现了管理信息化,50%以上小企业应用了计算机,有3万多企业在.com下注册了商用域名,但当前我国企业真正利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还很少,大多数只是在网上开设了主页,既没有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更没有借助于网络开展商务活动。第三,这些企业普遍缺乏复合型信息化人才。人才是网络经济的未来。新零售的发展,急需既懂商务管理又有信息化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人才缺乏吸引力,即使引来了,也留不住,复合型人才的缺乏是中小企业的普遍状况,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以上问题导致中小企业内部商品数据储备严重不足,商品信息管理分散,商品数据标准化程度低,无法支持企业对数字化商品管理的需求,更无法实现数字化商品在电商平台的快色上架,O2O等营销方式参与度极低。为了帮助企业解决企业内部对商品信息数字化管理问题的瓶颈,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2017年开发推出了相应的专业化解决方案西安条码商桥。
条码商桥特点
条码商桥智能数据加工厂打造智能零售
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企业如何能够在新一轮角逐中走上浪潮之巅,商品数字化是核心,是催生整个商业零售产生巨大变革的原动力。
在数字世界里,商品数据的全球统一、规范和一致性,对于整个供应链的贸易各方实现增产提质、降本增效、线上线下融合以及各环节信息的互联互通等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国际标准统一商品数据格式,建立好商品数据,为透明供应链打下坚实基础,也是每个生产企业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
条码商桥建立全球标准规范化智能数据
条码商桥是依托全球GS1标准化组织制定的GS1ProudctImageSpecificationStandard和GS1MobileReadyHeroImages指南等标准及规范的要求,面向制造商和零售商提供包括编码服务、商品数字化服务、商品信息云存储、数据分享与展示的商品数据资产管理服务。
据统计,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总量已占据全国GDP总量的30.61%,数据之于本世纪就像石油之于上世纪,它是发展和改变的动力。如果将数据比作土壤,再加上标准管理、元数据管理、主数据管理等各种营养成分,可以培养滋润出非常丰富多彩的上层数据应用。
条码商桥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将企业的商品数据资产化,并且进行有效管理和应用。
我们知道,提供准确且经过验证的产品数据对于确保行业合作伙伴之间的数据一致性,优化所有人的销售潜力至关重要。条码商桥的数据资产管理解决方案使客户能够通过详细和经过验证的产品信息增加店内和电子商务销售,帮助购物者做出购买决策,同时,数据资产深度应用服务还可提供优化产品详情页等有吸引力且能有效提高商品销售量的个性化解决方案。
条码商桥四大服务内容
制造商和零售商要怎样才能开通条码商桥的服务呢?方法非常简单,这些企业只需要联系全国任何一家源数据服务工作室,就可以申请开通条码商桥服务,同时,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还可以申请定制其他专业化的数据资产相关服务。条码商桥主要提供四项服务内容,分别是:商品自助编码服务、商品数字化服务、商品信息展示与分享服务和商品信息智能分析服务,这四大服务为企业从开始编制商品条码到数据资产建立以及最终的商品信息展示提供了一条龙的专业化全渠道解决方案。
商品自动编码服务
条码商桥作为提升企业对商品信息化管理的有效工具,为企业定制了高效的解决方案商品自助编码服务。主要有两项服务内容:自助编写商品条码和制作商品条码印刷胶片。即使生产企业不了解商品条码的编码规则,通过该服务也可以顺利编制符合国际标准的商品条码,并且根据包装印刷需求定制商品条码印刷胶片,可以消除生产企业在条码编制与印刷方面的困扰。
商品数字化服务
条码商桥作为一座智能数据加工厂,为企业提供了商品信息数字化服务。条码商桥通过编码中心源数据服务工作室采集全面的标准化商品信息,将企业大量零散无序的实体商品信息转化为标准化有潜在挖掘价值的数字资产,从而实现企业对商品数据资产的管理和应用。编码中心源数据服务工作室在数据采集过程中执行国际通用的图片拍摄标准,采用最先进的商品自动化测量设备,以保证包装信息更加精准,所拍商品图片不仅能用于印刷展示,还符合国内电商要求,可直接应用于各大电商平台。生产企业的商品信息数字化、资产化以后,企业内部不会再出现跨部门或对外沟通时商品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问题,可以更加直接地为零售商提供全面准确的商品信息。零售商建立商品数据资产以后,能够实现数字化商品快速上架,不仅节约了在资金和人员方面的成本投入,也为商品更加精准的宣传营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商品信息展示与分享服务
商品信息展示与分享服务,是基于已建立的商品数据资产为企业在电商或其他平台进行商品展示推广的增值化服务。这项服务主要包含两项内容,商品数据资产下载和商品信息跨平台展示。企业在商品数据资产下载模块中,可以根据需求下载符合国际标准的标准商品信息表,也可以根据零售商的合作需求,下载对应零售商的新品采集表,为销售人员节约大量的工作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企业还可以下载商品高清图片和商品360°全方位展示小视频,为商品的宣传策划提供高质量的素材。商品信息跨平台展示服务中,条码商桥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数据推送展示的渠道。
首先,企业可以根据需求将商品信息分享到社交平台,比如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其次,也可以将商品信息同步到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节约了企业在服务平台自行备案数据的时间,帮助企业提高了工作效率;第三,企业可以将商品信息同步到条码微站,制作商品信息的二维码,将商品信息在手机客户端进行展示,从而让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和品牌有直观的感受与信任;第四,企业可以将商品信息同步给电商平台,直接对商品进行推广和销售;第五,企业可以根据需求自行定制条码商桥数据平台的有效API,将企业内部的商品信息系统或者零售商的商品信息管理系统与条码商桥的数据平台进行系统级无障碍对接,实时接收并更新最新商品信息。
商品信息智能分析服务
由于条码商桥拥有海量商品信息库,因此可以为用户提供商品信息大数据智能分析服务。该服务的第一项服务内容是商品品类智能分析,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商品数据资产的品类,通过智能分析看到其他企业近期上架的同品类商品,从而为企业在宣传优化商品及策划营销信息方面提供参考依据。第二项服务内容是生产企业智能分析,企业可以通过该服务查询到同品类商品的多家生产企业,从而为企业优化生产方案提供不同选择。第三项服务内容是商品数据资产跟踪功能,通过该项功能可以非常直接地看到同一商品在其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包装等信息的更新变化情况,从而能够帮助消费者对商品信息进行更加有效的识别。
条码商桥像一座桥梁连接了零供企业和电商平台,它所提供的这些商品数据资产解决方案,不仅为企业带来了标准化、高质量的商品信息,更有效降低了企业参与O2O等营销方式的运营门槛。针对零售商,条码商桥还能有效实现数字化商品快速上架,为零售企业实现全渠道转型及新零售部署提供基础支撑。针对电商,条码商桥能实现商品定向数据采集、SKU的建立、打通库存仓储信息等功能,从而在有效提升消费者O2O购物体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商品上为什么要使用西安条码:
第一: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流通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
第二:中国法律规定,出口国外的商品需要向国家的条码管理部门申请条码。
第三: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在超市,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事实上,条码已成为商品进入超市的必备条件。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福建等)已有文件规定,所有无条码商品不得进入超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西安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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