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产品条码怎么查询?
西安条码微站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基于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研发的企业综合型营销媒介,帮助企业轻松建立官方微门户,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中展示产品、树立品牌形象、拓展市场。条码微站特色功能二维码定制二维码是移动时代的最佳载体,通过条码微站即可定制二维码,是企业开展互动营销、产品销售与宣传推广的最佳解决方案。二维码按需定制,针对企业宣传、产品展示、批次追溯、单品防伪等需求,有多层次、多维度的二维码方案可供自由选择,真正实现了一企一码、一品一码、一批一码、一物一码。领先的二维码技术可以让企业加入微站后立即分配到一个二维码,生成后维护,方便包装印刷,更换内容无需更换包装,节省成本,大大区别于传统的先添加后生成的二维码定制方式。同时,对于企业关注的防伪、追溯、防窜货等市场问题,微站也有很好的解决方案。
目前编码中心已经联合山东分中心共同推进微站防伪工作,不少企业已经开始应用。条码微站防伪标签不仅有编码中心的独特标识,防伪码还具有可管理性,高度自动化对接接口能够实现与其他系统的对接,如追溯平台、防窜货管理等,成功实现两者的结合。追溯方面,通过最新联合开发的C5S物联网手持终端扫码并回传数据,条码微站可以成功实现产品各个环节的流向追溯和平行追溯,具体包括种类追溯、批次追溯、单品追溯等;帮助企业进行供应链可视化和产品鉴别,提升物流管理效率;快速定位问题产品,精准召回,最大程度减少损失,降低成本,同时提升消费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编码中心同时也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成员,采用统一的编码规范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服务,可靠的数据来源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全网数据共享。条码微站基于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能够全面覆盖一维码、二维码扫描用户,支持微信、淘宝等主流一维码,有效汇聚访问流量,拓宽线上线下宣传范围,实现产品全网分发、推广。除了在数据共享上的优势,条码微站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技术,还可以整合一维码、二维码扫描数据以及第三方集成应用的情况。企业可以精准判断产品覆盖地域、销售情况,统计商品的访问量、热度排名等多种指标,方便掌握潜在用户,对市场行情一目了然。
条码微站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如果一家中小企业需要建设一个高访问量的网站,从网站开发到解决方案,再到访问量的提升和推广,以及后期的网站维护,每项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条码微站一年仅需要1200元,企业即可获得标准化权威方案,坐拥6亿潜在用户访问量,更有专业IT团队、物品编码专家给予全方位、持续提高的技术支持,切实保障企业实施应用。
目前,编码中心在全国共设有47个分支机构,企业只需要通过当地分支机构注册成为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系统成员,就可以在线上或线下渠道开通条码微站服务。截至2016年11月初,全国已经发展了1335家用户,拥有40余万次独立用户扫描量。2017年,条码微站会继续以满足生产企业应用需求为发展目标,围绕着地理标志产品数字化、特色行业覆盖、防伪、追溯等几个层面,形成条码微站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行业的应用新模式,为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转型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一如既往地为系统成员企业提供标准化、多元化的信息和服务。
防伪码和条形码有什么不一样,条形码和防伪标志是两码事。
条形码或称西安条码(barcode)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案。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防伪标志是能粘贴、印刷、转移在标的物表面,或标的物包装上,或标的物附属物(如商品挂牌、名片以及防伪证卡)上,具有防伪作用的标识物。
医疗西安条码管理系统
一、医疗行业条码应用需求
条码在医疗行业的应用主要有:病房管理、病历管理、诊断和处方管理、化验管理和药品管理等几个主要部分,按软件功能可分为:移动查房子系统、移动护理子系统、药品管理子系统、及时通讯与定位子系统。通过条码作为信息传递载体,实现了对医院日常业务中产生的病历、住院费用、药品药库、器械等物流和信息流的实时跟踪,帮助医院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向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转型,提高医院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医疗行业对条码信息化建设必然性:
1、病历管理电子化已成为医院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内医院大部分仍采用手工操作,用纸张作为传递载体。
2、国内部分医院有了自己的信息系统,但都是采用事后将医生诊断和处方信息录入计算机的办法,这样工作量大,容易出错。
3、病房管理目前都是采用手工方式,如果能将护理信息和医生巡房信息即时电子化,可以节省时间,及时反馈病人信息和处理情况。
4、药品的条码化管理确保其准确安全和快速。
以患者为中心的现场医疗解决方案
我们为医疗行业提供的移动计算解决方案能够创造最佳的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保健方式,从而大大提高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机构的效益。该解决方案在几个方面大大地受益于移动计算技术,如电子处方与诊断结果报告、随身护理、智能设备、药品管理等一系列条码化应用。
二、医院现状医院已有一套管理软件(以下简称“旧系统”)在运行,现逐步将管理条码化(以下简称“新系统”),实现高效的条码信息化。
三、移动计算解决方案
1、病房管理
通过条码打印机为住院病患制作带有条码碗带、条码病床标识的标签。这样可以实现移动查房,诊疗人员通过无线终端扫描病人碗带上的条码,可以方便的调出病人的电子病历,准确、快速掌握病人全部信息(包括患者的用药记录),利于医生处理各种情况,将病患者当前状况和处理情况暂时记录在无线终端,事后跟电脑联网实现批处理(考虑到数据完整性不建议采用实时传输)传输至信息中心,及时反馈给主治医师,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条码标签快速识别病患类型,是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更加快速,更加准确。
2、病历管理
记录病患者的有关信息,通过条码打印机为病历标识条码标签,通过条码标签快速、准确识别病历类型。
考虑到已有旧系统在使用,由旧系统提供一个接口,按病历号从旧系统直接读取病历数据倒入到新系统,新系统自动生成一个条码,然后在病历贴上条码标签,以后废除旧系统后,直接在新的系统中输入病历数据。
3、处方管理
处方由主治医师开出,通过条码打印机为病历标识条码标签,通过条码标签快速、准确的识别处方的配药情况、用药记录。不同的处方有不同的条码,以区分一人多处方的情况,在配药的时候将与处方一起核对是否正确。
4、药品管理和器械管理
药品是医院医疗活动的核心物流体。药房在收到收费处的确认付费信息后,根据药单配选药品,并逐一扫描药品架上的条码跟处方进行核对,防止配错药品同时减去当前药品库存数量,便于院领导随时掌握库存变化。在扫描读取患者登记卡的条码信息确认身份后,将药发给患者离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西安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使用,促进本省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领导,将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以及物流单元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商品条码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第六条对在商品条码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时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的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向编码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持遗失声明向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三章编制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使用前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应当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未能提供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食品添加剂;(三)儿童玩具;(四)肥料、农药;(五)化妆品;(六)电线、电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条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销售者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经销企业应当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该商品条码。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三条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商品条码质量检验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销企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者。本办法所称经销企业,是指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销售者。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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